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住**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9日一次退回壶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9日,壶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刘某某向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8克,获利600元;2020年5月至今,刘某某向秦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5克,获利500元;2020年63日,刘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咖啡因40克,获利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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