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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军)(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街道**组。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开设赌场案

2016年12月份刘健、周凌云、周林、廖敏等人计划合伙开设赌场,为了赌场能够顺利开下去,刘健、周林找到刘某某,要刘某某帮忙,并约好在武陵区天吉茶楼见面,与刘某某见面后刘健、周林和周凌云就开设赌场期间场子的安全性和赌场的经济来源进行了协商,刘某某答应周林、刘健帮忙处理赌场安全问题,并提出要求,刘某某要安排熊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并且每场要收2000元的关系费,周林、刘健都表示答应,然后刘某某就打电话联系熊某某到天吉茶楼,交代熊某某收2000元一次的关系费,后刘某某还提供了10万元给熊某某,安排熊某某到赌场内放高利贷。熊某某在赌场内向林龙、曾祥跃、王泽光等人放高利贷,获利不少于6000元,熊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放高利贷、找场地、管理赌场水钱等事情。和刘某某商量好了之后,刘健、廖敏、周林、周凌云等人就邀集易敏(在服刑)、雷毅(在逃)、麻绍林(因本案被鼎城区公安局2020年2月4日监视居住)、李明、张伟、刘明、“大福”、“明儿”、“三毛”等人负责放哨、荷官等事务。

赌场先后在鼎城区**庄、柳叶湖肖伍铺等地开设过,共开设不少于20场,满档后抽5%水钱,平均每场获利不少于6万元,累计抽水获利不少于120万元,赌博的方式为推牌九。每场牌打完之后,就由负责管水钱的人,除去开支、场地费、工资和2000元钱场地费外,其他的水钱平分为5份,其中组织股一份,4个正方各一份。每天抽的2000元钱关系费,由熊某某给刘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周林、周凌云和刘健、廖敏各自负责邀集两个正方和赌场“搭虾子”的人。正方有:万亚龙、凯凯、李凯、潘彤、刘月彪、郭某某、周家店做碎石生意的;搭虾子的人有林龙、王志强、王泽光、曾祥跃、四妹子等,每次参与打牌的人都不少于20人。

在开设赌场期间,周林曾多次向刘某某借钱来维持赌场资金流动,一次是10万元,每月利息是1万元,后来以借了还,还了借的形式找刘某某借钱不少于3次,另外帮刘健借了10万元,利息是每万元日息100元。

2.寻衅滋事案

2016年12月底到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周凌云、李明、刘明、熊某某等人开着一天白色的凯宴越野车从“大福”家吃酒回来,途径西洞庭,于是周凌云、李明、刘明、熊某某就顺路到郭某某家,找郭某某要钱,周凌云、李明、熊某某、李明进屋后看到郭某某的父亲坐在一楼烤火,李明、熊某某就冲到二楼,在二楼找到了郭某某,李明、熊某某就要郭某某下楼,但是郭某某不愿意,于是郭某某和李明、熊某某发生争吵,后将郭某某从二楼扯到一楼,到一楼双方为钱的事发生更加激烈的争吵,这样李明就从车内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管杀想砍郭某某,被郭某某父亲拦住,刀就砍破了郭某某父亲的外套,扭扯了十多分钟,后警察来了将周凌云、周林等人带到了西洞庭公安分局。2017年阴历正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周林、周凌云等人再次来到郭某某家中要债,当时郭某某没有在家,后刘某某处于气愤就用石头将郭某某家中的玻璃门砸坏了。2017年6月份,郭某某房子抵押款下来后就将签周林的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周林还了50万元,后在天吉茶楼郭某某还支付了5万元给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周林、周凌云及刘健供述刘某某并未参与赌场的管理及分红。

2.关于刘某某负责赌场安全问题以及每场收2000元关系费:现有证据证明每场2000元关系费并未直接交给刘某某,而是周林托熊某某转交给刘某某。现关键证人熊某某证言中称只收取了三场共计6000元,且因刘某某拒绝,该6000元由熊某某本人保管而未交给刘某某,与刘某某的供述一致。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某某为赌场的安全找过关系,且刘某某供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过一次,当时周林未找刘某某而是找了别人。

3.关于刘某某是否为周林等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周林、刘健供述周林多次找刘某某借钱用于赌场的周转,周林称有一次当着刘健的面给刘某某打电话借10万元,刘某某就让熊某某带10万元给周林,这一点虽得到刘健的供述印证,但是关键证人熊某某却说“这件事记不清了”。周林是否找过刘某某借10万元用于赌场资金存疑。

郭某某2017年6月7日归还债务时是转账给周林50万元,周林供述自己取了17万元现金还给刘某某,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周林当天现支4.99万、12万,又分四次转给他人(非刘某某)26.7万。周林供述还给刘某某17万元现金,是否是上述的4.99万和12万存疑,现仅有周林单方面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

4.关于刘某某向熊某某提供的10万元用于流动赌场放高利贷:刘某某对于介绍熊某某到刘健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做事,并给熊某某提供10万元做本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刘某某辩称该行为是为了帮助熊某某,且并未收取熊某某的利息,证人熊某某亦证实刘某某并未向其收取利息或报酬,无法排除刘某某辩解的可能性,故刘某某是否为安排熊某某在流动赌场内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

5.被害人郭某某称自家玻璃门更换花费4700元,但是没有留下相关单据,由于本案侦查时距离玻璃门被砸相隔时间较远,玻璃门已被更换,无现场勘验笔录,被损坏玻璃门是局部还是整体损坏未知,且被害人记不清玻璃门的规格、型号,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无法对该损坏玻璃门进行价格鉴定,是否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标准存疑,故该行为只能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

综上,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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