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77********,满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释放,同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8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10 月19 日下午16 时许,徐某某作为护林员,领着森林公安到杨某甲承包的蚕场查看边界,杨某甲因蚕场边界与刘某某家存在纠纷,又因徐某某系刘某某的舅舅,便与徐某某在蚕场发生口角。此时刘某某通过电话让正在宽甸办事的徐某回家。徐某某、杨某甲在山上被劝开后各自回家,回家后杨某甲将事情告诉其弟杨某乙,杨某乙通过电话对徐某某无故谩骂,徐某某怀恨在心。当晚19 时许,徐某某独自来到杨某甲家,徐伟因找不到父亲,便在家中院内找了一个铁管放在车上也来到杨某甲家,其见到徐某某后要拉着他往回走,后因徐某某见到杨某甲在门口站着,便下车与杨某甲互骂并动手打起来,徐伟从车上拽下来铁管打向杨某甲未果。徐某某为泄私愤,用石头无故殴打杨某甲,将杨某甲打倒在地,并打伤后出屋的杨某甲母亲栾某某,造成两人入院治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杨某甲的伤情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面部损伤特点符合钝器作用所致。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某某系与徐某某、徐某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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