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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勇)(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刘某甲,男性,1987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号,住安康市高新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份,周某某、刘某甲、华某某(在逃)租安康市高新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刘某乙的房子,以开设家居为幌子,由周某某提供赌资,华某某购买麻将机,组织王某某、刘某丙、谢某某等人多次在该处打麻将赌博,约定参赌人员使用现金打100元一个码的159红中麻将,并约定翻码“5”以上的抽水100元给周某某、刘某甲、华某某,参赌人员赌资累计18万以上,周某某、刘某甲、华某某等人在赌博中抽头渔利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赌博场所提供者及管理者不清,涉案的赌资数额和抽水营利数额不清,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陈述相互矛盾,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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