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路**号,现住**;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海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8月15日,张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大厦b座2-1204和阜新市海州区四合路32-5号605室通过电脑等网络设备使用电话卡每日发送大约十万条赌博推广短信向不特定人群,该三人明知该行为触犯法律,房间内存在120箱电话卡(约24万张),6台电脑和10台信号发射器(猫池),民警清点涉案电话卡时,发现其中有5120张电话卡为实名黑卡,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张某交代该四人受陈某某和安懿指示进行的操作,案发后安某、陈某某在逃。安某、陈某某于2019年9月5日来到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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