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11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2020年12月1日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魏某某、王某某、穆某某吸食冰毒,仍容留魏某某、王某某、穆某某在玉田县**镇**村的家中数次吸食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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