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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奋兵)(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21日9时许,刘某乙在地里干活时,因土地纠纷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厮打,后刘某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右侧眼眶内壁、上壁骨折为轻伤一级、刘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受害人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涉案工具斧子一把,随案保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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