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张某甲(另案处理)得知**乡**村**庄村民王某某在北背沟逮螃蟹,便与刘某某赶到现场,刘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张某甲向王某某索要1万元“罚款”。王某某通过张某乙说情,张某甲没有继续索要该笔“罚款”;2014年10月份,张某甲拖欠利辛县福祥建材有限公司砖款,该公司不让其继续拉砖,在张某甲的安排下,刘某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用车辆封堵该公司的出路,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据此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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