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宁江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松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3日19时许,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民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乡政府门前路段时,将同方向步行的唐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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