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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小军)(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 4 月 13 日中午 13 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晋J****1 重型自卸车在兴县华润联盛关家崖煤矿拉煤,该车装好原煤过磅时,刘趁过磅员不在,将该车煤盗走,送至金龙洗煤厂。在洗煤厂过磅,该车原煤净重 15.3 吨,经金山价格事务所鉴定,刘某某盗走的原煤价格为 3113.5 元。案发后刘某某到兴县关家崖煤矿警务室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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