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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建新)(公开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新疆xx市边境经济合作区xx路1号xxxx二期20号楼x单元x室,住xx县xx小区x号楼6单元102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日被昭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杨x,新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刘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昭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xx以营利为目的,以3%-5%的月息先后向260余人次非法发放贷款,采取利滚利、重新写借条的方式虚增借款额度,致使多名被害人深陷高利贷,刘xx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以月息3%-5%骗取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刻意让被害人抱着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借款的假象,多起犯罪事实中刘xx以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符合“套路贷”犯罪特征,涉嫌诈骗罪79起。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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