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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得印)(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52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性,汉族,生于1956年9月1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XXXXXXXX0618,文盲,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XXXXXXXX。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XX与朱XX纠纷一案,经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刘XX返还朱XX彩礼135040元。但在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刘XX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司法拘留期间刘XX向朱XX返还彩礼25000元,在侦查期间查明刘XX现有一头黄牛、农用三轮车一辆、小麦1000余斤、玉米3000余斤。除去日常生活所需之外,明显有执行能力。但刘XX均以法院判决太高、其女儿未被对方送回等理由依然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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