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德明)(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4日、2020年7月24日至8月24日)。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刘某某在老板张某某的安排下到建平县万方汇六楼电玩城、九鼎国际歌城找吴某某谈续租一事。在电玩城吧台处,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跟随吴某某到其所在的333 房间谈论具体事宜。在房间内吴某某再次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后吴某某打电话报警。红山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刘某某已经离开房间。被害人吴某某从洗手间内出来用手指着流血的鼻子向出警民警自述:在吴某某所在的333房间内,被一名陌生男子用拳头殴打鼻子,造成鼻子受伤流血。出警民警立即将吴某某所指认的刘某某找到。经询问吴某某,其所指认的人系刘某某。2020年4月9日,建平县公安局依法将刘某某传唤至建平县公安局红山派出所内。经过讯问,刘某某拒不承认在吴某某房内用拳头殴打吴某某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7日,吴某某对其所受的鼻伤进行鉴定,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建医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49号,被鉴定人吴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