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路**弄**号**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谢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郭某某(另案处理)称想组织网络赌博,问郭某某是否能给自己开个盘,郭某某便找到微信号为“****”的人开了个澳洲幸运5时时彩网络赌盘,发展谢某某为自己的下线代理。谢某某与蔡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决定一起组织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双方各出资八万元,购买电脑、手机,建了“****”QQ群发展参赌人员赌博,蔡某某占20%股份,谢某某占80%股份。谢某某、蔡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镇**小区租了一套房子作为赌博工作室,轮流值班管理QQ群、上下分,后又租房将赌博工作室搬到莆田市**湾**园**栋**单元**室。2019年6月,谢某某请来张某某(另案处理),由蔡某某、张某某一起轮流值班管理QQ群、上下分。2020年1月底,因赌博工作室忙不过来,蔡某某又请来黄某甲(另案处理),由蔡某某、张某某、黄某甲一起轮流值班管理QQ群、上下分,蔡某某每月进工资15000元,张某某、黄某甲每月进工资10000元。蔡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在电脑、手机上利用QQ群网络机器人“**”、“***”与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平台对接,将参赌人员拉入QQ群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每五分钟一期,参赌人员将赌博资金转入蔡某某、谢某某控制管理的银行卡、支付宝后,机器人会自动上分、计算输赢结果,上栗县黄某丙、马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进入“****”QQ群赌博。蔡某某、谢某某与郭某某根据参赌人员下注金额按比例抽取水钱赢利。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蔡某某、谢某某与郭某某及其上线使用他人大量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结算赌资。蔡某某、谢某某使用朱某甲尾号****、李某乙尾号****、薛某甲尾号****、薛某甲尾号****、薛某乙尾号****、薛某乙尾号****、朱某乙尾号****等大量银行卡以及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b1171********@sina.com、泉港区***服装商行支付宝账户:x171********@sina.com、泉州**婚庆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outlook.com、泉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yahoo.com、泉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kj170********@sohu.com、泉州**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ls171********@yeah.net等大量支付宝账号与参赌人员上下分、接收、赔付赌资,上述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与郭某某控制管理的郭某某尾号****、朱某甲尾号****银行卡转账结算赌资,郭某某再利用郭某某尾号****、朱某甲尾号****银行卡与其上线使用的黄某乙尾号****、卓某甲尾号****、刘某乙尾号****、卓某乙尾号****、卓某丙尾号****等银行卡转账结算赌资。李某丙受郭某某上线的委托控制管理黄某乙尾号****、卓某甲尾号****、刘某乙尾号****、卓某乙尾号****、卓某丙尾号****等银行卡与上下线转账结算赌资。李某丙通过银行取现后将赌资以现金形式转移给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再通过ATM现存方式将其赌资转移到了苏某某建设银行卡6236681840********,随后通过苏某某这张银行卡将赌资流转出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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