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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忠林)(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庄。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2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将本案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本案再次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玉田县**镇**厂西院内,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高某某打伤,致高某某左足小趾远节开放粉碎性骨折、左足小趾中节趾骨骨折。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临床鉴定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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