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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拴强)(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81********,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1日将本案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5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2月10日、4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曾供职于被害公司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任副**,**公司**陈晓阳系清华大学校友。2016年5月30日10时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孙国勋到我局报案称:2014年4月份,大连格瑞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冒用其公司的注册商标,生产两台合同价值33.3万元的空调机组设备,并销售给深圳东畅空调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两台空调机组通过物流配货方式运达至广西钦州市东盟生态园项目部。现场经采购方天津新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王颢瞳、分包方深圳中金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覃坚、采购方深圳市东畅空调制冷实业有限公司唐东风、货运司机黄安庆现场验货,确认两台空调机组商标标示、型号、铭牌为华创瑞风牌,且货物完好,当时使用的产品发货单为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该发货单上签发人为李玉春。经调查,**科技有限公司**。空调设备在广西钦州东盟生态园项目部安装后,因设备故障,大连格瑞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派人到场维修。同时,我局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相关电子邮箱信息,证实深圳市东畅空调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BJXS-2014-04-007,合同明确产品牌号商标为华创瑞风,总价合计人民币33.3万元,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合同签订后,由大连格瑞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2014年7月7日从大连格瑞空调科技有限公司发货运往广西钦州市东盟生态园项目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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