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月2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本院受理后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物流公司和*甲公司签订货运合同,负责*甲公司发往**县的*乙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2018年8 月23日晚上,姚某某组织王某某等人的车辆往**县的*乙公司发货,王某某的司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1的半挂车送货,车里面拉着*甲村的*甲公司公司的38 碳块,共计34.12吨,刘某某在送往**县的*乙公司的途中路过*乙村,刘某某将车里的部分碳块盗换成了同重量的煤矸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未对盗窃炭块后填补的煤矸石依法进行过筛称重,确定被盗炭块的重量,进而确定案件的盗窃价值,也未对卸在公路边的炭块进行及时的提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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