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振宏)(公开版)_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蚌埠市**路**号**家园**栋**单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9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江某某与任某某、刘某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任某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江某某借款本金273万,被告人谷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甲使用的微信账号:aml88l至2018年6月4日-2019年6月20日共计转入资金18万元左右,微信账号:lbt95588至2017年11月17日-2019年6月11日共计转入资金15万余元,微信账号:wxid_l98rwwcagtft22至2018年2月12日-2019年4月5日,微信转入资金共计9650元。刘某甲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其微信仍有总额大量的资金转入供其消费使用,该刘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认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