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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新存)(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汉族,中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11月1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濮阳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1日退回濮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濮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6月21日,濮阳县公安局配合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濮阳县*******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生产、销售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文的咳喘贴、小儿腹泻贴等药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仍认为濮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规定有变化,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刘某某处查扣的咳喘贴、小儿腹泻贴是否属于假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刘某某是否具有销售行为不清;三是刘某某销售数额不清。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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