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出生地与户籍地**,住朝阳市双塔区**园**号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8月15日;2020年8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冯某某儿子王某调动工作为由,在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蒙古族中学北侧一门市房内,骗取冯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帮助王某办理工作为由收取冯某某5万元。刘某某称通过郑某某认识姓包叫某某的男子,并将5万元现金交付该男子办理上述事宜。证人郑某某、岳某某证实此事实存在。卷中无该男子证言。本院认为,认定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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