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为其女儿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赵某某、刘某乙、常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信任,后刘某甲利用赵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在孙某某处为六人办理了购买手机分期付款手续,并承诺由自己给赵某某等人偿还手机分期付款,刘某甲在为赵某某等人偿还部分手机分期款后,不再为六人偿还手机分期款,未偿还手机分期款共计人民币48631.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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