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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木炉)(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9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1、2016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谎称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中标上饶经济开发区滨江西路沿伸江边配套工程的项目为由与王孝兴签订了施工承诺书,并收取王某某19万元工程保证金(王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在广丰区财政局将19万元的现金交到刘某某手中)。

2、2015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谎称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滨江西路河道工程为由,将该工程中的绿化工程承包给余某某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收取了余某某28.3万元工程保证金。2015年7月29日中午,余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将15万元现金给刘某某;2015年8月5日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刘某某;2015年8月份,余某某在上饶县农业银行取款3万元现金拿给刘某某;剩余2万3千元余某某也陆续支付给刘某某,总共支付刘某某28.3万元工程保证金。

经调查,滨江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其中:滨江西路道路工程I标段于2010年9月3日以BT模式对外投资建设,投资方为上海利佰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佰祥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西路道路工程II标段于2013年1月12日由金道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建设。该两个项目均于2015年前竣工验收。上饶市中饲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并未中标滨江西路的任何工程,刘某某手中所谓的滨江西路沿伸江边配套工程是虚构的。

二、1、2015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人和美居”项目为由,与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董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由董津望承包“人和美居”项目3、4、5、6栋共4楼的土建等工程。刘某某之后在2015年10月10日收取董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董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636682070000123633转账10万元至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0123935)。

2、2015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人和美居”项目为由,与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周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由周某某承包“人和美居”项目3、4、5、6栋共4楼的土建等工程。刘某某在2015年10月7日便收取周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人和美居”项目为由,与江西省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签订了两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份合同是在 2015年12月16日签订,合同中确定由苏某某承包“人和美居”项目8、9、10、和11栋共4楼的土建等工程,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某收取苏某某30万元工程保证金(苏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1464551转账30万元至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0123935)。第二份合同是在2015年1月25日签订,合同中确定由苏某某承包“人和美居”项目17、18、19、20、21和22栋共6楼的土建等工程。刘某某在2015年1月28日收取苏某某30万元工程保证金(苏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1464551转账30万元至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0123935)。刘某某总共收取苏某某两笔共计60万元工程保证金。

4、2016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人和美居”项目为由,与江西省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由徐某某承包“人和美居”项目13、14、15和16栋共4楼的土建等工程。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某便收取徐某某15万元工程保证金(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至刘某某账户)。

5、2016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美居小区”项目为由,与江西弘泰公里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由范某某承包“美居小区”项目14、15、16、17、18和19栋共6楼的土建等工程。签订合同当天刘某某便收取范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范某某通过周红农业银行账户6228409287377037转账10万元至刘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7761105278)。

6、2016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人和美居”项目为由,与陶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确定由周某某承包“人和美居”项目9栋和10栋共2楼的土建等工程。刘某某在2016年12月16日便收取陶某某15万元工程保证金(陶某某通过刘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51778002729172转账15万元至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512000123935)。

经查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有50亩土地,其中45亩为工业用地,5亩为综合用地。该5亩综合用地经上饶市中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送建设老年公寓项目,2016年7月8日由上饶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同意立项,后上饶市开发区建设局、国土局批准土地使用。剩余45亩土地至今仍未变更土地性质。人和美居项目未有任何建设、规划手续。目前该项目已停工。

三、2017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上饶市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龙珠雅园”项目为由,与江西赣杰实业有限公司余某某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确定由余某某承包“龙珠雅园”全部的土建工程,但是需要先期交纳其50万元工程保证金。余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通过浦发银行账户6217922851843939行转账5万元至刘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36692080000453158,又于2017年5月3日通过工商银行账户6215581512002080025转账45万元至刘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36692080000453158。;刘某某在收到余某某50万元保证金后又以需要设计建筑图纸及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分别又在2017年5月28日、2017年6月7日向收取余某某10万元、15万元两笔共计25万元钱。

后经查,“龙珠雅园”项目地址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大道莱芙蒂家纺有限公司内,面积约为48亩,该块土地为上饶市柳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龙珠雅园”项目并未在上饶市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有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此项目也从未开工建设。

四、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虚假项目工程与他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共收取王某某等九人工程保证金共计242.3万元。其中刘某某在2017年6月8日通过妻子刘某某将19万元工程保证金归还王某某,其他余某某等八人223.3万元工程保证金至今未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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