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1月2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国家石油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商贩购买柴油,并在义乌市**街道**路**苑旁的柴油仓库内设立临时油库,私自向他人出售柴油,非法牟利。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分两次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甘东海共计15950元柴油,分四次销售给冯某某共计26200元柴油,分两次销售给陈某某共计17900元柴油,分两次销售给吴某甲共计9100元柴油,分两次销售给吴某乙共计18400元柴油,分两次销售给潘某某共计7400元柴油,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至被查获时,该临时油库油罐内共储藏94.731吨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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