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睢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有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单位的意见。
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担任睢县**公司电工期间将收取用户电费108812元留为自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涉嫌犯罪的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是否将所欠电费收起来并用于自用,无法认定侵占的事实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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