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松林)(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街**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深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深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4月份左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承包深泽县**改造工程。在**改造建设过程中,部分村民未与承建方达成征地协议,被他人强行征地,并在阻拦的过程中被他人殴打。一、2015年8月份左右,西南留村村民刘某丁未与承建方达成征地协议,在深泽县**乡**村村西刘某丁经营的空心水泥预制板厂内,刘某丁父子被强行征地的承建方雇佣多人进行殴打。二、2015年8月份左右,**村村民刘某戊未与承建方达成征地协议,刘某戊的妻子刘某己与承建方发生口角,被对方殴打。三、2017年前后,**村村民曹某某未与承建方达成征地协议,曹某某在**村自留地上种植的国槐树被人强行铲除,树龄约二、三年。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