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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陵阳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1日13时30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鲁L*****号牌轿车在莒县城阳街道小湖村柳清左岸院内倒车时,与孙某某停在此处的鲁G*****号牌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莒县城阳街道小湖村柳清左岸院内的一个小院,且刘某某联系不到酒后驾车到该院内的李姓男子,目前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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