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053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9日17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D****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顺市顺城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铃木摩托车车行门前时将在道旁修车的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洪书,男,1956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560607053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抚顺市东洲区万新一路6-4号楼2单元101号。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洪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9日17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洪书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D01E8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铃木摩托车车行门前时将在道旁修车的吴玉龙撞倒,造成吴玉龙受伤,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洪书驾车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洪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9日
2018年4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