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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年4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长底乡长底村委会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罗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8日,刘xx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Xxxxx的小型轿车由罗平县龙门街沿新风巷向振兴街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新风巷丰味园面馆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吴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吴xx所驾车辆又与跟随其后由许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李xx)相撞,造成吴xx、许xx、李xx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尹xx、幸xx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时发现驾驶人刘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刘xx带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2份(每份5ml)待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对刘xx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xx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刘xx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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