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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地为六安市裕安区******组,家住合肥市****村委会****港湾**地块****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在本市包河区**学院旁边一无名棋牌室,郭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架,后造成郭某某左眼部等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本次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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