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42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凤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在同村刘某林家过事帮忙后吃饭喝酒。期间,两人猜拳饮酒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其家未能与同村村民同时安装天然气管道归咎于被害人王某某,两人发生争吵被劝开。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回家后,被害人王某某找到刘某某家要求查看天然气安装单是否有其签名,刘某某让其妻王某会拿出天然气安装单,三人进入其家前院的房子借助手机亮光查看,被害人王某某查看后否认其签字,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某先在刘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刘某某还手在王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厮打在一起。被害人王某某被打后抓起房子里的一把铁方椅子抡打刘某某,被刘某某妻子挡住,打伤刘妻头部、臂部。王某某再次用铁方椅子抡打刘某某时,被刘某某抓住铁方椅子,两人争夺椅子时同时摔倒在房子里。刘某某站起后被王某某抓住裆部,刘某某挣脱后用脚在王某某腹部踢踏两脚,王某某当场昏迷。后被送医疗治疗,经诊断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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