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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08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单元**,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加入**平台传销组织后,担任自己所在基本盘的C1层级,在组织盘内人员参加各种会销、听课等活动,以宣传短期致富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方式获得加入**平台资格,并按照一定组织顺序组成C3、C2、C1、B、A、发展层等6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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