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7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吕梁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路,现住石楼城内,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宏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石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石楼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5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石楼县城内金福园宾馆,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305房间,次日凌晨,该刘通过其微信向路某某转账300元购毒款,后路某某携带一小塑料吸管包装冰毒及吸毒工具,和许某某来到该刘登记的房间,之后三人在305房间内吸食冰毒,上午9时许,王某某与路某某联系来到该房间,看见冰毒,也吸食了两口。下午14时许,许某某提议买毒吸食,遂通过王某某微信向路某某微信转账200****,路某某收款后,离开房间,不多时,路某某又回到房间,将一个用一小段塑料吸管包装的冰毒放在床上,之后刘、王、路、许将所购冰毒在305房间内吸食。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该宾馆将四人抓获,经尿检刘某某、路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四人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涉案冰毒包装物、吸管被公安人员依法扣押, 2019年1月8日经山西省公安厅毒品理化检验,未开封的吸管内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楼县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登记入住金福园宾馆后,路某某、许某某及次日王某某来到房间,虽然客观上形成了多人吸食的客观事实,但刘某某登记房间是方便自己玩游戏,没有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主观故意,故刘某某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