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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环境污染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8日16时许,蠡县**镇**村刘某某利用2台实验转鼓在蠡县**有限公司库房做实验时将污水排至城区管网,经监测,**镇**村蠡县**有限公司车间下水道污水的总铬浓度为11.1mg/L,六价格未检出。车间外排至城区管网口污水的总铬浓度为1.66mg/L,六价铬未检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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