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8日16时许,蠡县**镇**村刘某某利用2台实验转鼓在蠡县**有限公司库房做实验时将污水排至城区管网,经监测,**镇**村蠡县**有限公司车间下水道污水的总铬浓度为11.1mg/L,六价格未检出。车间外排至城区管网口污水的总铬浓度为1.66mg/L,六价铬未检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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