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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610525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镇**街**路,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路某甲因孙某甲对路某甲之父进行殴打。路某甲因此事怀恨在心,多次通过电话约孙某甲见面,孙某甲与杜某、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等人,路某甲、张某某(未到案)、路某乙、路某丙开车在县城三路小区门口见面,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与路某乙两人在说其父被打之事,犯罪嫌疑人路某甲持刀殴打孙某甲, 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与路某甲扭打在一起, 犯罪嫌疑人杜某李某某分别持刀、棍殴打对方, 犯罪嫌疑人路某某持刀欲参与,被孙某乙将刀夺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持棍殴打到路某乙头部。被不起人刘某某左某某在现场站着。经澄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路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对路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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