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任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兴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派到新余担任门店店长,负责门店装修、员工招聘、蜂胶销售,并在蜂胶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蜂胶的功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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