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现住库尔勒市**号小区**号楼**室,个体。因涉嫌诈骗罪,经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逮捕。经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繁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尔勒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9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商议伪造原**团土地开发的批复,后王某某找到原**团土管分局局长春某某伪造1995年3月2日《关于王某某同志土地开发的批复》和1995年3月6日《刘某某同志土地开发的批复》。王某某携带伪造的批复前往原28团、农二师国土资源局,两单位均未在伪造的批复上盖章。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商议后,由刘某某私刻一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二十八团”印章,将印章加盖在伪造的《关于王某某同志土地开发的批复》、《刘某某同志土地开发的批复》材料上。
2003年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批复以20万元的价格与张某某、桓某某、马某某签订了《挂靠管理协议》将3000余亩土地非法倒卖给张某某、桓某某、马某某。截止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刘某某仍在使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批复。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尔勒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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