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街**号。2019年6月20日被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17年3月1日,刘某某以给徐某甲的堂弟徐某乙找人升迁职务骗取徐公友10万元;2017年4月28日,刘某某以帮徐某甲收购青岛黄岛唐岛海岸项目为由骗取徐某甲100万;2017年7月21日,刘某某以帮徐某甲摘牌临沂大学城片区葛家王平村地块为由骗取50万,先后骗取徐某甲钱财160万元。诈骗所得赃款,刘某某主要用于还个人欠账、付工程款等事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不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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