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南靖县**人大代表,职业: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南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份至2017年8月份,刘某某在经营南靖县和溪镇众达加油站期间,以每吨柴油人民币38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多次向朱某某经营的南靖县日晟燃料油有限公司(无批发成品油资质)购进劣质柴油,刘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柴油款支付给朱某某,共计向朱某某购进柴油人民币491.136万元,至少购进柴油1169.3吨。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南靖县和溪镇众达加油站以每吨柴油加价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柴油销售给过往的车辆使用,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35.08万元。
南靖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靖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关于刘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10日间从朱坤森经营的南靖县日晟燃料油有限公司非法购进价值人民币491.136万元的柴油进行销售,有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但因为产品均已售出,没有扣押到实物无法进行鉴定,目前证据也无法证实刘某某向朱某某购买的具体是哪一批次的柴油有质量问题。因此,南靖县公安局移送的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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