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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林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2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1月27日,邵阳县白仓镇村民吕某甲与新宁县回龙镇茼蒿村一组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租期为20年,按年交纳租金每年为1800元。2007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吕某丙(另案处理)、吕某乙(另案处理)、吕某甲(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在新宁县**镇**村八角亭山场修建砖厂,并取土制砖,所占用的林地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八角亭山场的植被严重破坏。2018年7月份新宁县回龙镇政府对新宁县**镇**村八角亭砖厂进行取缔。我局聘请新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回龙镇筒篙村修建的砖厂占用林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鉴定的新宁县回龙镇筒篙砖厂占用土地总面积1.5632公顷(23.448亩),其中林地面积1.1423公顷(17.1345亩)(包含国家公益林地0.4243公顷(6.3645亩)),耕地面积0.4209公顷(6.313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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