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79********,汉族,专科文化,经营私人诊所,户籍所在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农场**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飞,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3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7日,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近期有一伙人经常从清水河边境拉烟过来中国卖。经侦查工作,发现耿马自治县李某甲、邓某某、王某某等人有作案嫌疑。2019年6月19日,经工作发现李某甲等人可能会运输卷烟到**农场**队邓某某家留存。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及耿马烟草专卖局联合工作组到邓某某家附近蹲守,6月20日凌晨3时许,发现一辆微型车开入邓某某家中,后有几名男子对车内蓝色编织袋包裹的纸箱进行搬运,随即民警及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上前对在场人员及车辆进行控制并开展检查。经检查,在邓某某家厨房查获84mm红山茶(软)45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50条,在厨房旁的卧室查获84mm红山茶(软)1100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250条、84mm红塔山(软经典)50条,3种品牌共计2000条卷烟。在场人员李某甲、邓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购进证明,遂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李某甲、邓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传唤。
王某某供述其在镇康县军赛乡租的房屋摆放有卷烟,民警随即带其到镇康县军赛乡岔路村委会大坝组的柯正华家查获云烟(紫)10件500条,王某某供述该批卷烟是其运输到出租房中转留存,便于运出贩卖。
李某甲供述在耿马县孟定农场三分场十队邓某某家中查获的2000条各类卷烟是其与李某乙(在逃)购买的,由王某某、周某某二人帮助其运输至邓某某家中摆放,邓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所摆放物品为卷烟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摆放的便利。
王某某供述其帮助李某甲运输的卷烟是鲁某某运来的,遂于当日依法将鲁某某传唤。经讯问,鲁某某对帮助“老王”(王某某)运输卷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侦查,在李某甲购买卷烟的过程中,均是由一名为刘某某的的男子为其转付烟款,民警随将刘某某传唤,经讯问,刘某某供述其确实帮助李某甲收取及转付过卷烟款,通过微信付款给微信名为“许多年以后”支付烟款,但并未收取好处。
2019年6月24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2000条卷烟和500条卷烟取样的卷烟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邓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鲁某某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