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宜州**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4日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退回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义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9日明知杨某某能倒卖冰毒,并主动联系牛某某,帮助牛某某从杨某某手中花了1000元购买冰毒0.15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有牟利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