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及住所地东辽县**镇**委**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已不起诉)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将安恕大梨树河河沙开采权承包给赵某某(已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赵某某和刘某某将开采后的河沙卖给辽源市**有限公司,共计获利214965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东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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