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8********,汉族,小学,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初,江埠乡政府在**村“冷水坑”池塘搞秀美乡村项目建设。10月30日上午,江埠乡**村柘林村村民刘某检途径“冷水坑”时发现有工人施工,便拍了一段施工的视频发至村里的微信群,并在视频后附有“这样做不行”等文字。随后,微信群有其他村民议论此事。中午12时许,很多村民聚集在刘某魁商店的马路附近议论冷水坑施工的事。刘某耀等老者就叫在场的村民到村里叫一下其他在家村民一起去冷水坑施工现场。于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拿着铜锣,边打边喊村民去冷水坑施工现场。当柘林村的四、五十名男女老少来到冷水坑施工现场时,刘某耀等人就要求施工人员停工。刘某耀接着指示村民把现场施工安装好的模子板、钢筋等物体进行破坏。刘某耀说完后,刘某爱、李某女积极响应,并带领同村的十来名妇女去破坏现场施工的模子板、钢筋、刚浇筑好的地梁等。随后刘某耀叫一辆挖机对现场的树木进行破坏,并叫刘某某、刘某检拿锯子把现场的树木锯断。被毁坏的财物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2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