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春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上清和茶馆结识何建辉,李某某谎称其叫“李清华”,系抚州市市长张鸿星外甥、南城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谎称其能招揽市政工程项目,以帮何某某招揽市政工程项目为由,诈骗何某某大量香烟、礼品和现金,在诈骗过程中,李某某介绍刘某某(绰号:老小)给何某某认识,谎称刘某某是抚州上顿渡领导,刘某某以上顿渡领导的身份积极帮助李某某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诈骗何建辉的行为分别如下:
(1) 2018年5月份,李某某以黎川的项目需要向领导送礼的名义,骗得何某某花费人民币5600元在志刚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两人到抚州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谎称帮其将香烟、礼品转交领导,实际上刘某某未将礼品转送领导,李某某、刘某某将香烟、礼品用掉;
(2) 2018年5月份,李某某以自己在鄱阳有个绿化工程项目邀请何某某入股的名义,骗得何某某花费人民币7400元在志刚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同日李某某、刘某某和何某某驾车到鄱阳送礼并且查看工程,次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带着香烟谎称出宾馆送礼,并骗何某某鄱阳环城路是该项目,实际上李某某没有工程,香烟也被李某某用掉;
(3) 2018年6月份,李某某以办事的名义,骗何某某花费人民币3000元在志刚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香烟被李某某用掉;
(4)2018年6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多次以手头紧、打牌输钱的名义骗得何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该25000元被李某某挥霍掉。
2、2018年7、 8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何某某结识熊某某,李某某谎称其叫“李清华”,系抚州市市长张鸿星外甥、南城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以帮助熊某某女儿打招呼调换工作岗位的名义骗取熊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该笔钱被李瑞生挥霍掉。
3、2018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危某甲结识危某乙,李某某谎称其叫“李清华”,系抚州市市长张鸿星外甥、南城县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以帮危某乙舅舅安排在南城县政府挂职需要送礼的名义,骗得危某乙花费人民币7360元在志刚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交给李某某,实际上李某某并未送礼,而是自己将香烟用掉。
4、2018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上清和茶馆结识游某某,李某某以帮助游某某安排烟草公司工作需送礼、谢礼、借钱等名义,骗得游某某花费人民币7360元在志刚名烟名酒店购买香烟以及现金人民币19000元,实际上李某某并未送礼,其将现金与香烟挥霍掉。
5、2018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何某某结识邓某某,李某某以借钱的名义,骗得邓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元,李某某将该笔钱挥霍掉。
6、2018年上半年的某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上清和茶馆结识邓某某,李某某邀请邓某某一起做工程,以需向领导送礼的名义,骗得邓某某花费人民币10000元购买的香烟,实际上李某某并未送礼,而是自己将香烟用掉。
7、2018年8月期间,李某某以邓某某朋友的身份结识胡某某,以工地老板的身份添加胡某某微信好友,并在胡某某经营的志刚名烟名酒店赊购人民币5000元的香烟,李某某在胡某某的催促下答应胡某某在8月28日还钱,至8月28 日,李某某弃用该微信并彻底与胡某某断绝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诈骗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在诈骗何建辉的过程中与刘某某有过商量,即不能证实刘某某明知李某某是在诈骗何某某以及要骗何某某钱物,事后也没分到过李某某从何某某处骗得的钱物,难以证明刘某某存在伙同李某某共同诈骗何某某的犯罪故意,因此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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