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蒙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蒙城县篱笆镇刘大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3月份,刘某某向篱笆镇刘大寨村提出危房改造的申请,刘某某现居住房屋系2011年土地复垦拆迁新建房屋,不属于危房。在危房改造核查人员对刘某某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核查时,刘某某将核查人员带至其大哥与其母亲居住的房屋处(该房屋是危房),刘某某站在该房前进行拍照,并将照片放入危房改造的档案中,后将该档案上报并通过审查。2017年7月26日危房改造款25000元打至刘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刘某某用于偿还其盖房期间的欠款,刘某某于案发后将2.5万元全部退出。
侦查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2.5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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