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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五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经五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五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河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受害人王某某承包五寨县五黄公路项目部道路沥青铺设工程,与岢岚县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签订沥青供料合同。在供料期间邢某甲(邢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王某某在五寨县五黄公路施工时使用他们提供的沥青,并查扣岢岚县通达公路**有限公司运输沥青车辆,迫使受害人王某某向邢某乙购买价格明显高于岢岚县通达公路**有限公司提供的沥青油料,并由刘某甲负责现场工程管理。

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和五寨县人李某某交谈时称,其可以处理路政查扣超载拉沙车辆的事情。李某某为了沙场超载拉沙车逃避路政工作人员处罚,于2018年7、8、9月份分三次每次5000元,通过中间人李斌向刘某甲微信转账共计一****。期间,李某某沙场车辆被路政查扣过几次,李某某通过联系刘某甲帮忙后,被扣沙场超载拉沙车被放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曲县公安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强迫交易与敲诈勒索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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