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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通辽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阜新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线其购买位于彰武县**乡**村**屯韩某某老宅基地杨树170株,合立木蓄积15.8538立方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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