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等13人涉嫌骗取医保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骗取医保的手段不明,抚顺市医保部门亦未出具低标准入院的违规出处,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建山,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071622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2019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建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建山等13人涉嫌骗取医保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骗取医保的手段不明,抚顺市医保部门亦未出具低标准入院的违规出处,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建山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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