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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0029,汉族,专科毕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华庭**号楼,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吕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4日被吕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吕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吕梁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吕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00年至2005年,庞某某一直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谎称其女朋友是部队首长的女儿,刘某某信以为真便到处跟人宣扬,李某某知道后便产生让庞某某和刘某某帮助办理孩子上军校的想法,于2005年5月19日付给庞某某办事款人民币3万元,并由刘某某为李某某出具条据。2005年8月份,在刘某某回文水探亲期间,郭某某听闻庞某某正在给李某某孩子办理上军校的事后,也产生了此想法,经刘某某与庞某某沟通后,答应给郭某某的孩子也办理该事,郭某某于2005年8月28日,给庞某某转办事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由刘某某为郭某某出具条据。之后庞某某又多次以给李某某、郭某某孩子办理入党、提干等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2万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3万元, 2005年至2009年,庞某某以为孩子办理上军校为由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5.2万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共计18万元。此外,庞某某以做生意等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9万元,向郭某某借款5万元,庞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诈骗所得,2019年11月17日庞某某的父亲庞某某将李某某、郭某某的被骗资金及借款共计57.2万元全部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吕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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