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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疆**县**乡**村**号**号。无前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

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2019年5月底,哈萨克斯坦籍人员沙某某(音译)通过电话联系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内上班的刘某某,并向刘某某告知其手里有2kg的羚羊角,需要其帮忙从合作中心带到中国境内。随后刘某某在明知羚羊角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在合作中心内的“水客”头目努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忙将羚羊角带出合作中心。努某某(另案处理)随即表示无法将羚羊角带出合作中心,后刘某某能否找人将羚羊角带出合作中心,努某某(另案处理)表示同意。2019年6月8日11时许,努某某(另案处理)给打电话刘某某,刘某某派人由哈方进入合作中心,再某某(另案处理)按照努某某(另案处理)指示在合作中心黄金口岸找到刘某某安排的出货人。将32根(16对)用黑色塑料袋缠绕好的羚羊角装到塑料袋内交由再某某(另案处理)走私入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认定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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